(2002)善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02-01-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徐某。被告吕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年××月结婚以后,被告以回娘家办迁户口手续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无音信,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1995年12月被告以回娘家办迁户口手续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于2001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被告在结婚后较短时间内离家出走查无音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沈定连审判员 周 焰审判员 顾晓秀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卫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