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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新法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02-01-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地质工程总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135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地质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的(2001)新经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地质工程总公司于200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街道办事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1)新经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执行员  周连成二00二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航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