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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2-01-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全胜与杨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胜,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胜,1976年8月2日,农民。被执行人杨国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大执恢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杨国强在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舒信用社存款(在其妻赵印霞名下)10331.9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国强在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舒信用社存款(在其妻赵印霞名下)10331.9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国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