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02-01-17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李文云与蔡廷智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云,蔡廷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初字第04号原告李文云,男。被告蔡廷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云与被告蔡廷智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云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而于200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文云负担。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二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