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善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2-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别名张俊,农民。2001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次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2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嘉善县魏塘镇窃得现金、香烟、手机等物,价值2620余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1年9月上旬一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推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徐良才家,窃得煤气瓶1只等物。2、2001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钻窗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盛家浜9号杨绿芬等人的租房,窃得密码箱1只等物。3、2001年9月中旬一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天字圩30号王丽英租房,窃得现金50余元。4、2001年9月中旬一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天字圩21、22、23号,窃得现金180余元。5、2001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撬窗进入嘉善县魏塘镇里泽集镇宏泽商店,窃得大红鹰、利群、新安江等品牌香烟100余包、现金300余元,总价值1080余元。6、2001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从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杨家木桥31号周宝明租房内窃得诺基亚3210手机1只,价值400元。7、2001年10月初一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杨家木桥13号钱柏林家,窃得三角牌电饭煲1只、大米10余千克等物,价值100余元。8、2001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地字圩10号赵以丽租房,窃得现金400元。9、2001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地字圩51号代世勒租房,窃得现金20余元及毛毯等物。10、2001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从窗户伸手开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国庆村地字圩16号周遵付租房,窃得松下EBG520手机1只,价值300元。11、200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推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杨家木桥19号钱学文家,窃得竹制床架子1个,价值20元。12、2001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用插片开门进入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杨家木桥18号王玉珍家,窃得现金1400元,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后被抓获,赃款被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徐良才、王玉珍等12位失主关于失窃财物的时间、数量等情况的陈述,王治强关于被告人张某行窃后被发现并逃至其租房、后被抓获及找到赃款情况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就被盗物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等。被告人张某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5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起诉就指控的事实1、2的价值认定,缺乏依据,不予支持;2001年10月2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盗窃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予从轻处罚,起诉未将本次盗窃事实的价值1400元计入被告人张某的盗窃总价值,显属不当,应予纠正。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大部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10月27日起至2003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〇二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郁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