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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新民初字第2174号

原告李根良与被告祝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02-09-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根良,祝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李根良,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祝玉萍,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根良与被告祝玉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新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根良、被告祝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根良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机动车交易协议,由被告购买原告旧机动车一辆,现原告已按协议规定办完过户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将剩余车款付清,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款3680元。

被告祝玉萍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完车辆手续,而且该车本身质量就存在问题,要求原告办完车辆手续再付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17日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陕AH81**(原车号陕AT59**)红色奥拓车一辆,车价12680元。被告验证各种随车手续,车辆经过检验合格后,支付原告车款9000元整,剩余车款等旧机动车交易、过户、转籍手续完毕后,由被告再付给原告;随车各种证件有养路费(7月)、附加费、行驶证、登记证书;自2002年7月17日11时30分前该车的一切债权、债务、电子警察等均由原告负责,2002年7月17日11时30分以后该车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被告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车款9000元后将车开走。原告按协议办完过户手续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协议书、登记证书、附加费凭证、养路费凭证、行驶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交易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即应将剩余车款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车款,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车辆有质量问题,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原告李根良与被告祝玉萍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合法有效。2、被告祝玉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根良车款3680元,原告李根良按协议约定一并将车辆手续交与被告祝玉萍。诉讼费15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王新权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红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