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法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蔡之成,男,汉族。被执行人阿克塞县永盛石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山,经理。本院于2002年4月1日作出(2002)阿民保字第03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的一台1**型推土机进行了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以上当事人及申请执行人敦煌市栋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140型推土机抵偿申请执行人蔡之成货款175246.50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蔡之成又自愿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申请人敦煌市栋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43201元(包括诉讼费、执行费),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县永盛石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台1**型推土机的查封。
审判长 罗 正 选
审判员 贾 尔 恒
审判员 别尔德汗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文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