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法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02-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郭明福与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福,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法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郭明福,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杨中市明华塑料电子器材厂业主。被申请执行人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住所地西安市幸福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胡健,厂长。本院在执行郭明福与西安黄河工业公司电器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明福于200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明福提出撤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