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阿民执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02-09-13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银海拒不偿付赊购炸药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阿民执字第01号申请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神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银先,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银海,男。本院与2002年8月9日作出(2002)阿民执字第07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王银海在阿克塞县红柳沟3号山停放的宣化牌140型推土机一辆。因案外人李建华对本院查封的140型推土机提出异议,称其对该机享有所有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查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银海在阿克塞县红柳沟3号山永盛石棉矿停放的宣化牌140型推土机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正 选审判员 贾 尔 恒审判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