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02-06-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新纪元经贸实业发展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纪元经贸实业发展公司,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417号原告西安新纪元经贸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本市新科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大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有民,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住所地本市东郊长乐中路129号。法定代表人濮约干,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史小红,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海峻,男,该所所长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纪元经贸实业发展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医药工业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新纪元经贸实业发展公司于200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纪元经贸实业发展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纪元经贸实业发展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610元由原告西安新纪元经贸实业发展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更生审 判 员 杨 睿代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曙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