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2-04-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西安与被告西安市韩森寨南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安,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433号原告张西安,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学财,男,193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韩森寨南村爱民路副1号。法定代表人刘福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寿民,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西安与被告西安市韩森寨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南村村委会)村民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西安的法定代理人张学财,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福海、委托代理人黄寿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西安诉称,被告自2001年9月起至今未给自己发放生活费及年终分红款,剥夺了其作为村民应享有的待遇,要求被告给其���发自2001年9月至2002年4月的生活费1520元,补发2001年度分红款1000元。被告韩南村村委会辩称,村委会是基于原告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它客观原因,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才停发了原告的生活费及年终分红款,村委会依法享有自治权,不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1988年西安市新城区韩南村村民张学财与陕西省石泉县的纪大英共同生活,1989年生育原告张西安,1990年元月30日张学财与纪大英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1993年8月9日纪大英及原告张西安的户口落于韩南村。韩南村自此一直给予原告张西安发放生活费及年终分红款,享受该村村民的一切福利待遇。自2001年9月起,被告以原告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原告之母纪大英与其发生纠纷为由,停发原告的生活费及年终分红款。经查,2001年韩南村村��会每月给每位村民发放生活费18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分红款1000元,2002年韩南村村委会每月给每位村民发放生活费200元。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安系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南村的合法村民,韩南村村委会因原告之父母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它客观原因,剥夺了原告应享受的村民待遇,于法无据,且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与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张西安补发2001年9月至2002年4月的生活费1520元。2、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效之日起10日内给原告张西安补发2001年度年终分红款1000元。诉讼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晋宁代理审判员 巨 艳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