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浦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01-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伍洪年与伍洪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浦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伍洪年。被告伍洪美。伍洪年与伍洪美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袁建明独任审判),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洪年,被告伍洪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原告伍洪年诉称,被告伍洪美辩称,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玉梅审判员  袁建明审判员  朱天翔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宜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