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善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1-09-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德良与莫宝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962号原告王德良,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保华,嘉兴市嘉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宝林,农民。原告王德良诉被告莫宝林劳务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沃国定独任审判,于2001年9月17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宝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0年10月、12月和2001年1月应被告莫宝林邀请为其做油漆工,并口头约定工资款,工作完成后,被告于2000年10月15日、12月15日和2001年1月2日分别出具三份欠条,共计5480元,经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0年10月、12月,因被告雇佣为其做油漆工,并口头约定工资,工作完成后,被告于2000年10月15日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工钱为1575元,并约定同年10月30日付清,同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第二份欠条,结欠原告工钱1905元,并约定同月17日付清,2001年1月原、被告签订第三份协议,由原告完成孔万富家中的门窗油漆及内墙粉刷涂料等。工程完工后,欠原告工钱2000元未付。三项共欠原告54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起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协议书及庭审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油漆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款所致,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宝林欠原告王德良工资款54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3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9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驰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