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善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01-09-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个体经营者。2001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俞移冲、傅伟军,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荀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俞移冲、傅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5月30日夜9时许,被告人张某为帮助顾银华(在逃)讨回欠款,伙同顾银华及王兴龙、王喆(均已判刑)开车至嘉善县魏塘镇程某的租房处,被告人张某冒充公安人员,和他人将程硬拖上车,并以言语威胁,将程挟持至上海市松江区顾银华家中,逼程写下欠条一份,程还先后遭王兴龙、王喆、顾贤民(已判刑)的殴打,并被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下午3时。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王兴龙、王喆、顾贤民的供述,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费三珍等人的证言,当庭出示了欠条1份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当庭提出并未提议程写欠条,威胁性的话是无意中说的,事先亦不知顾银华要将程弄到松江,其他无原则性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王喆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能采信;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张认罪态度较好,后果不严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30日夜9时许,上海市松江区人顾银华为向程某索取债务,纠集了被告人张某及王兴龙、王喆等人,开车至嘉善县魏塘镇西项村程的租房处,被告人张某冒充公安人员,四人将程强行塞进车内;在路上,张以“若不还钱要开拘留证将程关起来”等言语进行威胁,程迫于无奈,答应私了。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将程带至顾银华家,在张的提议下,程无奈写下一张10天内还款30600元的欠条;尔后,由顾贤民、王喆等人看管程。期间,王兴龙、王喆、顾贤民先后对程进行殴打;被害人程某一直被拘禁至次日下午3时,公安机关接报后将其解救,时间长达18小时。2001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由经当庭质证,并予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程某关于被告人张某冒充公安人员,以言语相威胁,和王兴龙、顾银华等人强行将其带至顾银华家中,由张提议,写下欠条,并遭王兴龙、顾贤民、王喆等人殴打,失去人身自由直至被公安机关解救止的陈述。2、同伙王兴龙、王喆、顾贤民分别就被告人张某冒充公安人员、以言语相威胁,提议写下欠条,一起将程某强行带至顾银华家中,对程进行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情况的供述。3、费三珍、胡云等关于有人自称公安人员,与王兴龙等一起将程从租房内强行带走情况的证言。4、欠条1份:程某借顾银华30600元,协商还款时间10天、欠款人程某,2000年5月30日。5、嘉善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报告: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害。6、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时间长达18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王喆的供述不能采信的意见,被告人关于其没有提议写欠条、威胁性的话系无意中说的辩解,不予采信;张事先是否知道要将程弄到松江的问题,不影响本案中对张行为的定性。被告人张某冒充公安人员,强行拖拉被害人,并用言语对其进行威胁,积极参与犯罪,并非其次要作用,辩护人提出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显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张当庭避重就轻,认罪态度较差,均应予酌情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辩护人请求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8日起至2002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建强代理审判员  黄 嵩代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