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230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01-09-14
公开日期: 2019-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兰英、王福美、王保保、王桂花、王小华、王玉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原告:李兰英、王福美、王保保、王桂花、王小华、王玉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民初923号 原告:李兰英,女,汉族,1945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王福美,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王保保,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王桂花,女,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王小华,女,汉族,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原告:王玉华,女,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世纪花园小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蕊宁,阜康市水磨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文化西路**。 负责人:何爱军,职务经理。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兰英、王福美、王保保、王桂花、王小华、王玉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兰英、王福美、王保保、王桂花、王小华、王玉华在诉讼中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兰英、王福美、王保保、王桂花、王小华、王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世星 人民陪审员 杨万明 人民陪审员 张秀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