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善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1-09-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荀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6月27日夜,被告人吕某甲因琐事与妻子杨某乙发生争吵,继而用水果刀一刀捅在杨的右腹部,造成杨肠穿��,已构成重伤。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作案工具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又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某甲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7日夜,被告人吕某甲在嘉善县魏塘镇庄港村万家浜33号房子里,因琐事与妻子杨某乙发生争吵,继而用水果刀往杨的右腹部捅了一刀,造成杨肠穿孔。随后,被告人吕某甲即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经法医学检验,杨的此次损伤已构成重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及证人吕某乙、宋某、杨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被害人杨某乙的医疗病历、验伤记录及嘉善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证明杨的伤势情况;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后的现场情况;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当庭经被告人辩认无异。嘉善县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吕某甲的自首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当庭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但其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案行,是自首,可减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嵩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