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西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01-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正荣与邵佰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西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周正荣(系嘉善县陶庄镇小白兔饲料店业主),村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福根,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佰荣,村民。原告周正荣为与被告邵佰荣买卖纠纷一案,于2001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判,并于2001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正荣诉称,被告于2000年7月23日至9月20日间,五次向原告购虾饲料,均出具了欠条,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107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10700元。被告邵佰荣辩称,我是帮忙为原告推销饲料,实际向原告购饲料的尚有陈某、邵某、王某、胡某、朱某,原告诉称的欠款10700元中,属于我的欠款为1000元,其余均为上述购饲料的养殖户所欠。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被告在2000年7月23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款4600元;被告在2000年8月26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款8600元;被告在2000年9月5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款1000元;被告在2000年9月20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款6700元;被告在2000年9月20日出具的欠条一份,欠款1000元。被告邵佰荣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在本案庭审期间,召集下列证人出庭作证:1、证人陈某出庭作证,陈某尚欠周正荣饲料款3500元,但不知道是否包括在本案讼争的10700元中。2、证人王某出庭作证,王某也欠周正荣饲料款,具体数额记不清,包括在本案讼争的10700元中,已自行向周正荣出具欠条。3、证人胡某出庭作证,胡某欠周正荣饲料款1000元,已出具欠条,但是否包括在本案讼争的10700元中不清楚。4、证人邵某(系本案被告邵佰荣之兄)出庭作证,邵某欠周正荣饲料款2200元,包括在本案讼争的10700元中,已自行向周正荣出具欠条。5、证人朱某出庭作证,朱某欠周正荣饲料款约600元,包括在本案讼争的10700元中,已自行向周正荣出具欠条。原告对上述证人中王某、邵某、朱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上述五位证人与原告的买卖关系与本案属不同的买卖关系,证人邵某系本案被告邵佰荣之兄,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因本案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被告出具的五份欠条,作为书证,其证明力高于被告召集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且证人中陈某、胡某也不清楚他们所欠本案原告的饲料款是否包括在本案讼争的10700元中,证人邵某又系本案被告邵佰荣之兄,故对上述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0年7月23日向原告赊购虾饲料价值4600元,于2000年8月26日向原告赊购虾饲料价值8600元,于2000年9月5日向原告赊购虾饲料价值1000元,于2000年9月20日两次向原告赊购虾饲料价值7700元,并分别出具了欠条五份,共计欠款21900元。2001年2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9000元,同年5月9日,支付原告2200元,余款107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五份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赊购饲料,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而被告召集证人所作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原告提供的书证,不足以对抗原告提供的书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书证应予认定,对被告召集的证人所作证言不予采纳。原告诉称的被告拖欠饲料款10700元有证据证实,被告应及时付清欠款,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引起本案纠纷,应由被告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佰荣支付原告周正荣货款1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8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行。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鄢云峰二〇〇一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