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平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01-08-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与窦彬、林珍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窦彬,林珍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平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冷继承,镇长。被执行人窦彬,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林珍花,女,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窦彬、林珍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窦彬、林珍花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平经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〇一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