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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平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01-08-0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与窦彬、林珍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窦彬,林珍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平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冷继承,镇长。被执行人窦彬,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林珍花,女,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窦彬、林珍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窦彬、林珍花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平经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〇一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