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1-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卓金其、卢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金其,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明,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金其、卢明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代理检察员荀晓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金其、卢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卓金其、卢明事先预谋,于2001年6月4日夜,趁本村村民唐川兴家无人之际,窃得现金21097元,黄金戒指3枚、黄金项链3根,总计价值29323元。两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第25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予以惩处。被告人卓金其、卢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卓金其、卢明经事先预谋,于2001年6月4日夜,到本村村民唐川兴家,趁唐家无人之机,采用刨铁撬门、窗、写字桌抽屉等方法,窃得写字桌抽屉内的现金21097元、女式24K黄金嵌宝戒1枚(重5克)、男式24K黄金方戒1枚(重22.1875克)、女式24K黄金铜彭戒1枚(重6克)、24K黄金鸡心项链1根(重21.03克)、24K黄金带蝴蝶结项链1根(重19.5克)、24K黄金项链1根(重6.425克),价值8226元,钱物合计29323元。窃后,被告人卢明分得赃款6700元,其余赃款赃物归被告人卓金其所有。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扣押,发还失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主唐川兴的陈述:2001年6月4日晚,家中被偷3只金戒指,3根金项链及1根手链,价值8000元左右,现金被偷21000余元;证人陈某证言,证实:6月4日夜,唐川兴和卓金其都在他家搓麻将;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赃款赃物均被扣押已发还失主;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对被盗物黄金戒指和项链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两被告人对盗窃现金21097元和3枚黄金戒指、3根黄金项链亦供认不讳。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卓金其、卢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932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两被告人已退清赃款、赃物,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金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5日起至2005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卢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7日起至2005年4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虹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