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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01-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高荣根与嘉善四方阁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899号原告高荣根。被告嘉善四方阁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320国道北侧魏塘木材装潢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程素凤,执行董事。原告高荣根为与被告嘉善四方阁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8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锡锋独任审判,于2001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荣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善四方阁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荣根诉称,被告因装潢需要向原告购买油漆材料,至1999年10月17日结欠原告货款3096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催讨,被告至今未付该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309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1999年10月17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3096元。被告嘉善四方阁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到庭进行质证及提交相反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认定,并对原告诉状所述的买卖油漆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0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096元,该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四方阁娱乐有限公司欠原告高荣根货款309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本案受理费134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4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锡锋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琼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