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平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01-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竹堂与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李园山前双金电镀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竹堂,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李园山前双金电镀厂,许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平执字第2113号申请执行人赵竹堂,农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光辉,村委主任。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山前双金电镀厂,地址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法定代表人赵学堂,厂长。被执行人许锦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竹堂与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李园山前双金电镀厂、许锦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李园山前双金电镀厂、许锦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青民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