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善西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1-08-20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西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张某,村民。被告许某甲,村民。委托代理人许智添,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0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洪亮独任审判,并于同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曾离过婚,后又重新登记结婚,但因俩人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难以共同生活,现双方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双方复婚后,夫妻关系是好的,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其有外遇,另外被告身体有病,经诊断为重症抑郁症,如果离婚则会使被告病情加重,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1987年春节曾登记结婚。次年11月生育一子名许某乙,后于1998年6月离婚。期间,被告因患病,经湖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院)诊断为重症抑郁症,但目前病情基本稳定。××××年××月××日,双方又重新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但后来因性格差异及被告行为不检点,双方为此时有争执。2000年7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证书,有关被告病历,医院疾病证明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尚可,虽因家庭矛盾及双方性格差异等时有争执,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再则鉴于被告身体状况,原告应加倍关心和体贴,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洪亮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