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1-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国民与王来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周国民,个体户。被告王来友,个体户。原告周国民诉被告王来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再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5863.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请原告将合伙时库存木壳音箱再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原、被告合伙投资开办嘉善威达音箱厂,在合伙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经过协商,原告退出合伙。2000年5月17日原、被告签约一份协议规定:被告王来友付原告周国民本金加分红共计74000元,被告于2000年5月份付了30000元(已付),余款44000元于2001年5月前付清。后被告以部分木壳折抵欠款28136.60元,尚欠15863.4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一份及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无故拖欠欠款,引起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来友应支付原告周国民欠款15863.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64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5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弛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