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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1-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蒋某犯盗窃罪、脱逃罪凌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农民。2001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凌某,别名凌华,农民。2001年6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马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凌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10日7日,被告人蒋某在嘉善县魏塘镇陵园路盗窃新大洲助动车1辆,价值1800元;2001年5月31日夜,被告人蒋某、凌某在嘉善县魏塘镇硕士街盗窃西格玛助动车1辆,价值2800元;2001年6月12日,被告人蒋某被提押出嘉善县看守所,指认作案现场,中午趁看管人员不备之机,撞断嘉善县公安局洪溪派出所留置室的铁栅条逃跑。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失主沈利明、周坚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就被盗物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嘉善县公安局的在押人员出所辨认审批表、情况说明及蒋逃跑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凌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属数额较大,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又构成脱逃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两被告人当庭对起诉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盗窃:1、2000年10月7日,被告人蒋某用钥匙开锁的方法,窃得周坚停放在嘉善县魏塘镇陵园路人武部宿舍边的新大洲助动车1辆,价值1800元。2、2001年5月31日夜,被告人蒋某、凌某在嘉善县魏塘镇硕士街,由凌望风,蒋用开刀撬,窃得沈利明停放的西格玛助动车1辆,价值2800元。案发后,赃车均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主周坚、沈利明关于失窃助动车时间、地点、型号情况的陈述,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就被盗助动车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二、脱逃:2001年6月12日,被告人蒋某被提押出嘉善县看守所,指认现场。当天中午,蒋被关押在嘉善县公安局洪溪派出所留置室,期间,趁无人看管之机,撞断留置室的铁栅条,翻围墙逃跑。次日夜22时左右,被抓获。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嘉善县公安局的在押人员出所辨认审批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蒋逃跑现场的照片、拘留证等;蒋当庭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凌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为4600元、2800元,数额均属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蒋某在依法被关押期间逃跑,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归案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回,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1日起至2003年9月1日止)。二、被告人凌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作案工具手电筒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