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即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1-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里庄分社与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后南庄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里庄分社,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后南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即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里庄分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军,主任。被执行人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后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敦松,村主任。法定代表人王广东,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秀农村信用合作社三里庄分社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后南庄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9)即法经初字第5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兰吉峰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先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