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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01-07-0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郜灵针与宋光贞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灵针,宋光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阿民初字第26号原告:郜灵针,女。被告:宋光贞,男。原告郜灵针与被告宋光贞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灵针、被告宋光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灵针诉称,1998年10月7日,被告宋光贞欠我丈夫李国斌(已病故)石棉款35000元,被告许诺1999年4月30日前还清,否则以其所有的川A一14059号桑塔纳轿车抵顶欠款,并出具了欠款凭据。后被告给付了500元,尚欠我丈夫石棉设备承包费20000元、我夫病重期间,被告偿付几该承包费。我向被告索要石棉欠款,被告以已给付的20000元承包费与石棉欠款相混淆,称欠款已付清推拖不付。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石棉欠款34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宋光贞辩称,欠条是我所写,但此款我己付清,欠条未收回,原告尚欠我的部分水泥款,应抵顶欠款。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7日,被告宋光贞欠原告丈夫李国斌石棉款35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后李因病住院,被告于1999年11月18日给付原告20000现金(杨红涛代收),李病故后,原告持欠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给付了500元,以剩余欠款已付清为由拒绝再偿付。原告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事实有原告所举欠条、杨红涛收款凭据、证人证言(郭保民)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丈夫李国斌与被告宋光贞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成立,欠条内容真实有效,被告宋光���除已付20500元外,尚欠14500元未付引起诉讼,应负主要过错民事责任,原告起诉不当,亦负有过错民事责任。原告所提被告尚欠20000元石棉设备承包费的事实,可另案起诉。被告所提原告尚欠其水泥款,要求以水泥款抵顶,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承担诉讼费用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光贞偿付原告郜灵针欠款14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10000元,剩余4500元于2001年9月30日前给付。本案受理费1380元,其他诉讼费1725元,合计3105元,由被告宋光贞负担2105元,原���郜灵针负担100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晓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二〇〇一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萨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