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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01-07-0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强,罗英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11号原告:时强,男,1971年5月生,汉族,灵璧县人,淮南矿业集团潘二矿工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三村散户,身份证号340404197105130838。被告:罗英华,女,1941年11月生,汉族,灵璧县人,淮矿八中退休教师,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桂园小区3-2-4号,身份证号340404194111100842。委托代理人:井多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强与被告罗英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强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强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孟凡华审判员  宋成凤审判员  柏松桦二〇〇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叶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