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1-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徐彪与钟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徐彪,新浜商业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根良,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钟连其,农民。原告徐彪诉被告钟连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鲁军独任审判,于200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即时偿还借款30000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举证:被告出具的借条2份。被告辩称:借款已偿还。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2月28日共计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后,双方约定延至20000年年底偿还,但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所辨根据不足,本院不应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连其向原告徐彪偿还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第10日付至原告处。本案受理费12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原告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驰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