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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01-07-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代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斌,农民。2001年4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公安局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斌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顺根、夏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斌于2000年上半年至2001年4月间先后多次窜至嘉善县西塘镇、陶庄镇、大云镇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入室之手段,窃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达1467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失主王忠华、高伟明、彭卫春、陆建丽、郎炜、章佩芳、马福堂、许永其、张金莲、莫爱荣的陈述,估价鉴定、扣押清单及领条等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00年上半年一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声宝路33弄2幢1梯502室马福堂家,撬门入室,窃得西湖牌21寸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625元。2、2000年上半年一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声宝路33弄3幢1梯301室许永其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先科牌3碟VCD机1只,价值人民币450元。3、2000年12月27日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振兴路大舜中学对面住宅楼204室高伟明的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2300元。4、2000年12月30日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声宝宿舍楼东梯401室彭卫春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24K黄金手链一条(重30克),价值人民币3150元。5、2001年3月9日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振兴路声宝楼507室陆建丽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人民币8元。6、2001年3月9日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声宝路102号郎炜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松下GD92手机(带充电器)1只,摩托罗拉998手机充电器一只,女式拎包1只及人民币6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310元。7、2001年3月10日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陶庄镇(汾湖)翔胜路2幢西梯403室王忠华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24K黄金鳗鲤戒1只(重2克),18K黄金嵌宝戒1只(重6.25克)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8.75元。8、2001年3月13日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西塘镇(大舜)声宝路38号章佩芳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精品大红鹰香烟四包,价值人民币80元。9、2001年4月1日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大云镇云泉小区西梯401室张金莲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24K黄金手链一条(重18.273克),24K黄金项链一条及24K黄金戒指一只(重11.727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882.3元。10、2001年4月7日夜,被告人代斌窜至嘉善县大云镇银桂新村1幢西梯202室莫爱荣家,撬门进入室内,窃得24K黄金项链一条(重22克),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根据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王忠华、高伟明、彭卫春、陆建丽、郎炜、章佩芳、马福堂、许永其、张金莲、莫爱荣陈述,证明案发的时间、地点、作案方式等有关经过情况;〈2〉估价鉴定,证明有关被盗物品的价格情况;〈3〉扣押清单及领条,证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已由失主或其家属领取;〈4〉被告人对其多起偷盗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经其指认,所供与上述其他证据相印证。综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1467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保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4月9日起至2005年4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学新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