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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1-07-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绿野丝绸有限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与嘉善县生发布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606号原告嘉善县绿野丝绸有限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住所地魏塘镇镇政府内。负责人徐安荣,组长。委托代理人冯祥林,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善县生发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塘镇丝绸路19号。法定代表人金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善县绿野丝绸有限公司资产清算小组诉被告嘉善县生发布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1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同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1998年7月组建后,从同年8月至2000年7月底租赁原嘉善绿野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称“绿野公司”)厂房、场地、设备等资产,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债务及利息,被告应付租金为93000元。租赁期满后,被告又续租至2001年7月,双方约定,月租金为12094.25元,至起诉时欠租金120942.5元。两次租赁被告共欠租金210942.5元。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租金21094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购买原告的厂房、设备,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租赁关系。又因被告为原告支付债务因而享有原告部分资产,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在绿野公司关闭时于1998年7月通过企业转制形式,成立被告嘉善县生发布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生发公司”),被告生发公司接收并使用绿野公司的资产,但被告生发公司通过改制方式购买绿野公司资产时,遇政策问题未能实施。1999年8月绿野公司被工商部门注销。2000年绿野公司主管部门嘉善县魏塘镇工业办公室成立绿野公司资产清算小组。绿野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与被告生发公司于2000年7月13日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租赁期限为1998年8月至2000年7月,租金确定为93000元(扣除被告为原告代付债务及利息),并约定2000年9、10月各付50%给原告。2001年2月23日原被告又继签第二份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从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31日,每月租金为120194.25元,付款期限算至2001年5月止,2001年5月付清全部租金。租金付款期限止,被告共欠原告租金为213942.5元,本案庭审中,被告拒付租金的理由是被告正在分期给付绿野公司欠江阴启迪集装箱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告认为租赁期满将至,要求撤销对终止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一诉讼请求,仅请求被告即时付清欠其租金。上述事实有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1999)善经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生发公司的年检报告书、魏工办(2000)第47号文件及庭审记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998年7月被告成立并使用绿野公司资产是事实,但因政策原因被告未购买绿野公司。绿野公司注销后,成立绿野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且与被告分别二次签订租赁协议,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归还租金213942.5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声称为绿野公司归还江阴启迪集装箱有限公司债务应享有绿野公司的资产,因未向本院提出反诉,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被告以此作为拒付租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县生发布业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嘉善县绿野丝绸有限公司资产清算小组租金213942.5元于判决生效日始十五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572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2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一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琼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