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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2383号-2453号

裁判日期: 2001-07-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仁明与被执行人南京宇瑞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戴咸雪,张顺福,史以才,余军,张海,张俊本,周民,杨荣,刘志忠,万中华,万亚滨,刘明秀,蒋永桃,徐方巧,张从江,谢亮亮,顾玉梅,蒋永兰,姜义来,韦恩国,李雪芹,赵玉排,陈步兵,吴开宏,杨茂成,陈广,张伏栋,袁善良,简超,刘仁根,王薇薇,赵宽平,刘素芹,简连华,赵建英,董晓震,钟礼干,刘永见,钱保华,谢礼山,蒋永飞,杨善国,季如清,赵巧英,姜青松,卞寿江,叶宜梅,余忠锋,徐永发,张再平,赵恩民,夏尚武,赵晓华,宋素玲,夏胜,万兵,韦康,徐永连,蒋雪芹,范春梅,谭仁明,马广驹,谢从山,霍春景,李月巧,顾启萌,万鹏,吕伏波,周德玉,彭红青,南京宇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2383号-245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戴咸雪、张顺福、史以才、余军、张海、张俊本、周民、杨荣、刘志忠、万中华、万亚滨、刘明秀、蒋永桃、徐方巧、张从江、谢亮亮、顾玉梅、蒋永兰、姜义��、韦恩国、李雪芹、赵玉排、陈步兵、吴开宏、杨茂成、陈广、张伏栋、袁善良、简超、刘仁根、王薇薇、赵宽平、刘素芹、简连华、赵建英、董晓震、钟礼干、刘永见、钱保华、谢礼山、蒋永飞、杨善国、季如清、赵巧英、姜青松、卞寿江、叶宜梅、余忠锋、徐永发、张再平、赵恩民、夏尚武、赵晓华、宋素玲、夏胜、万兵、韦康、徐永连、蒋雪芹、范春梅、谭仁明、马广驹、谢从山、霍春景、李月巧、顾启萌、万鹏、吕伏波、周德玉、彭红青。被执行人:南京宇瑞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77011614P,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龙潭物流基地疏港路1号。法定代表人万中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建、戴咸雪、张顺福等与被执行人南京宇瑞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该案在执行中,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宇瑞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上报中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3执2383号-2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前再次申请执行。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亚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