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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1-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祁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晨,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文静,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祁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5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对继女无抚养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均丧偶,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关系尚可。自1997年4月起,��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1986年8月9日出生的周艳系原告与前夫所生。原告于2001年5月8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此后,因琐事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只要原、被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积极履行家庭义务,夫妻仍有可能和好。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祁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一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朱驰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