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01-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顾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军,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妹,农民。原告顾某甲诉被告徐某离婚一案,原告于2001年4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沃国定独任审判,于2001年4月26日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顾某乙,婚后二年感情尚好,1998年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00年1月经镇司法调解无效,原告于同年8月起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事后夫妻仍无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辨称,原、被告之间婚前婚后感情都是好的,由于原告在外有第三者,所以和我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顾某乙,婚后感情尚好,2000年初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从此夫妻常为此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0年8月起诉本院,后经双方调解和好,原告于今年4月再次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要求和好,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夫妻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双方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性,夫妻双方只要改正各自不足之处,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某甲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沃国定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琼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