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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01-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宋国忠与姚金木、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宋国忠,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良,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金木,嘉善县金马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本县谈公南路中医院旁。法定代表人蔡跃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方,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军,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增(系姚金木之子),学生。原告宋国忠诉被告姚金木、被告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姚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告宋国忠于2001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宋国忠的委托代理人陈武、姚金木的委托代理人吴建胜、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方、卢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国忠诉称:请求判令姚金木继续排除妨碍,拆除进出原告屋面的铝合金玻璃门,封堵其南墙出入口,修复屋面东侧的天沟及落水管等排水系统,使原设计的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并防止漏水,达到原图纸设计标准。判令被告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姚增承担连带责任。为证明以上事实,宋国忠举证有房产证、证明、鉴定报告、照片和本院(2000)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等。被告姚金木辩称,安装铝合金门未对宋国忠造成影响,与渗水有关部分已按法院判决恢��原状,本案争议房屋的所有人是姚增。要求驳回宋国忠的诉讼请求。被告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该公司无关。被告姚增未答辩。本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为对嘉兴市建设工程估价公司职员的调查笔录。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宋国忠所有的本县魏塘镇玉兰小区商住楼二层商店与姚增所有的冬青里3幢3梯302室相邻。姚金木与姚增系父子关系。1997年底,姚金木经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在宋国忠屋顶铺设草坪、喷水池、不锈钢栏杆。为此,姚金木改变宋国忠屋顶原设计的排水系统,同时,姚金木拆除姚增所有的302室南墙改为屋面出入口,增设铝合金玻璃门,破坏了原设计的立墙泛水。宋国忠的屋顶渗漏与该屋顶使用功能改变有直接联系。本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0)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规定,姚金木应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在宋国忠屋顶上的草坪、喷水池、不锈钢栏杆并恢复原状(按商住楼建筑图纸为准),该判决已履行。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予以排除。姚金木改变宋国忠屋顶使用功能的行为与该屋顶渗漏有直接联系,因此,姚金木对于设置在原告屋面上的铝合金玻璃门应予拆除,对于原设计的立墙泛水应予恢复原状,对于宋国忠屋面东侧的天沟及落水管等排水系统应予恢复原状。姚金木的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姚增作为302室房屋产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嘉善县地方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宋国忠现在的诉讼请求并无直接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宋国忠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应支持。被告姚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金木应拆除设置在宋国忠屋面的铝合金玻璃门,并将原设计的房屋立墙泛水恢复原状(按原房屋图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金木应将宋国忠屋面东侧的天沟及落水管等排水系统恢复原状(按原房屋图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姚增对本判决第一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宋国忠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姚金木负担(宋国忠已垫付,姚金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向原告偿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直接交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沃国定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驰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