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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1-06-22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吴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市中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原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市中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原公司);深圳市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汇通公司);钟响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1款第5项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吴略,男,1976年10月8日生,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辛炳流,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深圳太平洋保险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1好楼20层。负责人何永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原公司),地址:深圳盐田区盐田路金港盛世华庭6栋13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原。被告深圳市中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汇通公司),地址:深圳市盐田路裕鹏阁02C2室。法定代表人绳猛。被告钟响样,男,1973年11月生,住海丰县。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响样起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钟响样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40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略撤回对钟响样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林乃流审判员 :彭泽川审判员 :王健茹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