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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01-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杨亚强犯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亚强,无业。1998年12月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2月9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1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在押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亚强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康、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亚强于2001年2月至8月间分别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三村、四村、斜家桥新村等地居民楼,窃得音箱、热水器、洗衣机、冰箱、彩电等物,共计价值12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杨亚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亚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亚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四村15幢中梯202室金锦生家的车棚,插片入室,窃得“万顺”牌7725型音响箱一对,价值人民币400元;后销赃得款110元挥霍。200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亚强窜至嘉善县解放三村21幢76梯101室李琳家,插片入室,窃得爱立信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20元,销赃得款350元后挥霍。2000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亚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斜家桥新村4幢西梯403室钱斌家的车棚,插片入室,窃得“海尔”金海象热水器1台,价值人民币1550元,“日立”全自动洗衣机1台,价值人民币2200元,“海尔”双王子冰箱1台,价值人民币30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750元;销赃得款1450元挥霍。2000年2月22日,被告人杨亚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义河路63号西梯203室的胡梅珍家,窃得该户的钥匙后开门入室,窃得“海信”牌25寸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销赃得款550元挥霍。2001年3月6日,被告人杨亚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中心路小寺弄28号食品公司宿舍楼204室蒋秀珍家,推门入室,窃得TCL29寸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340元;销赃得款800元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失主金锦生、李琳、钱斌、沈惠英、胡梅珍、蒋秀珍、陈可平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偷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及特征;2.收赃人朱国平、张滨彬的陈述分别证实被告人在他们处分别销赃音响箱、热水器、洗衣机、冰箱、电视机及得款情况;3.公安机关的扣押、发还清单分别证实本案除手机以外的赃物均已追赃并发还失主;4.嘉善县价格事务所的估价鉴定书证实了所盗物品的价格。被告人当庭所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上述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杨亚强于1998年1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0年2月9日被释放。这由公诉机关所出示的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综上,被告人杨亚强盗窃次数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2110元,数额巨大。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亚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121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杨亚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亚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大部分赃物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亚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3月9日起至2005年3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