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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汉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1-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01)汉刑初字第63号原告俞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俞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0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原告俞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小杰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开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