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汉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1-06-1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01)汉刑初字第63号原告俞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俞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0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提出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原告俞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小杰二〇〇一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开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