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阿民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01-06-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任强与王辉劳务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强,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保字第02号申请人:任强,男。被申请人:王辉,男。申请人任强因被申请人王辉拒绝给付其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阿克塞县防护林工程中劳务输出所欠劳动报酬16000元,于2001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东风牌自卸车1辆,车牌号甘J07291**,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以自己所有的强力牌挖掘机一台,发动机号881008912给予担保的保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辉所有的东风牌自卸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