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1)善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01-06-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其国与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557号原告王其国,村民。被告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金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新铭,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其国为与被告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1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一民独任审判,于200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其国、被告委托代理人盛新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其国诉称,被告于2000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01年1月和3月,被告各归还5000元,尚欠200000元,至今未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被告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陈述属实,但目前无资金来归还欠款,请求约期归还。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因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约期归还的请求,故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引起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的主张,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金马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王其国借款200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本案受理费551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703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款汇至浙江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