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阿民执字020号
裁判日期: 2001-05-3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武胜与李寿人生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李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民执字020号申请执行人:武胜,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寿,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酒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和才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阿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次书,于2001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1年4月11日前自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武胜残废者生活补助费11561.68元;精神抚慰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68.50元,本案执行费422.50元,以上共计20455.68元,但被执行人李寿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体现国家法律的强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汰》第220条、第222条的规定裁定知下:按照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酒民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阿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寿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胜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11561.68元;精神抚慰费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003元;本案诉讼费468.50元;本案执行费422.50元。以上共计20455.68元。自2001年6月起从被执行人李寿的工资中扣除,每月扣取800元,直至足额扣完为止。实际每月扣取600元。审判长 贾 尔 恒审判员 别尔德汉审判员 段 晓 明二〇〇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文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