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01-05-2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向荣与张东华、彭爱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荣,张东华,彭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张向荣。被执行人张东华,黄石市矿务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彭爱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西民二初字第29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东华、彭爱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东华、彭爱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东华、彭爱梅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存款48947.20元(含诉讼费用2542元、执行费用2542元,迟延履行金1714.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华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