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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1-05-2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令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阿民初字第20号原告:令某某,女。被告:魏某某,男。原告令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令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令某某诉称,我和被告魏某某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19日为分房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难以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与被告离婚,并将结婚时的陪嫁财产归我所有。被告魏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相识到结婚初期的感情很好,能互敬互爱,但自2001年春节以来,由于原告父母过于干涉我们的生活,致使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借婚姻索要的财物及彩礼1808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令某某和被告魏某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8月相识恋爱,同年11月1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期间原告或其父母向被告及其父母索要彩礼7074元,金银饰物(三金两银)。2001年1月30日起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同年2月3日原告以被告经常打她和夫妻感情不睦为由,回娘家居住和被告分居至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婚姻,但婚后不久即夫妻关系不睦,且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唯对索取财物的返还各持己见,原告同意退还三金两银和部分彩礼款,被告要求原告认可的7074元全部退还。因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应酌情返还。原告所提部分返还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所提原告认可的全部返还意见,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一款、第三条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令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二、家庭财产分割:原告令某某的娘家陪嫁财产触摸式台灯2盏,棉被4床,驼毛褥子1条,双人毛巾被2条,双人床单1条,枕头1对,枕巾1对归原告令某某所有,其余家庭财产归被告魏某某所有。三、原告令某某返还被告魏某某彩礼款6300元和三金两银。限于2001年6月30日前返还人民币33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儿锭一副,银儿锭一副,银戒指一枚;同年7月30日前返还人民币3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令某某负担100元,被告魏某某负担100元。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 尔 恒审判员 阿尔斯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审判员段晓明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