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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阿经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1-05-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与张宗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张宗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阿经初字第18号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马向文,副乡长。被告:张宗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与被告张宗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于200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其他诉讼费2309元,合计4041元,减半收取2020.5元,由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合作基金会负担。审判员  段晓明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萨 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