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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01-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马元想与嘉善县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马元想,村民。委托代理人许立新,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嘉善县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洪福路。法定代表人林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岭,嘉善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元想为与被告嘉善县华建木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于2001年4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锡锋独任审判,于2001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元想及委托代理人许立新、被告委托代理人薛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元想诉称,2000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1.8芯板12866套,单价4.7元,计货款60470元。被告已付货款32000元,尚欠货款28470元。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芯板款28470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催款而支出的费用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嘉善县华建木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欠款关系,被告是欠马老板货款,原告需提交证据证明马元想就是马老板,否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提交了马元想就是马老板的证据,被告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因为当时马老板是将货物存放在被告处,且至今未开具发票,要求对方将剩余芯板6057套拉走,并开具已付货款32000元的发票。原告马元想在庭审中提交下列证据进行了质证:1、2000年5月23日收料单(第二联)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芯板12866套,计货款60470元。2、2000年9月22日查封异议一份,证明原告所卖给被告的芯板曾被嘉善法院查封,原告提出了异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李金荣曾出具证明,证明收料单上马老板就是马元想。3、(2000)善民初字第568号卷宗第31页材料一份,证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李金荣证实2000年5月23日收到马元想老板芯板计货款60470元。被告嘉善县华建木业有限公司对证据1表示收料单上货主是马老板,不是马元想;对证据2、3表示不能证明马老板就是马元想。被告嘉善县华建木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2000年5月23日收料单(第三联)一份,证明系马老板供货给被告,而非马元想。原告马元想对被告提交的收料单(第三联)无异议。经审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收料单内容一致,本院均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其内容证明了马元想即为收料单上的货主“马老板”,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李金荣也作了证实,但被告认为“马老板”不是马元想,却至今未能向法庭提供其所谓“马老板”的任何身份情况及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证据2、3也予以认定。综上,本院对原告在诉状上所述的买卖芯板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及时付清所欠原告的货款。由于被告拖欠货款,引起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470元的主张,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000元及支付催款而支出的费用1000元的主张,因原、被告对此均无约定在先,且原告未提交有关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认为马元想不是收料单上的货主马老板及本案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的辩称,因原、被告提交的收料单详细载明了货物数量、单价及金额,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符合买卖关系的成立要件;另被告未能提交其所称“马老板”的任何身份情况,其辩称系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要求原告开具相应发票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善县华建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马元想货款28470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原告负责开具相应发票;二、驳回原告马元想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69元,由原告承担169元,由被告承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锡锋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