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1-05-1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兴宏与俞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张兴宏,嘉善县干窑发电厂下岗工人。被告俞季,村民。原告张兴宏与被告俞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静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即时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借款属实,原告应该把欠被告的工资结算后缺原告多少钱再归还。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2001年3月底归还。但被告到期未能归还。原告遂起诉法院。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拖欠原告借款,引起纠纷,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尚欠被告工资,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季欠原告张兴宏借款本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年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01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〇一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弛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