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0)余法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01-04-05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吴道能、涂长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能,涂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余法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吴道能,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大余县人,住大余县,被执行人:涂长江,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道能与被执行人涂长江拖欠修理费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余经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17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20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乐勤审 判 员  张晓斌审 判 员  刘晓斌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