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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善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01-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白妹与黄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善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陈白妹,农民。被告黄全林,农民。原告陈白妹与被告黄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焰独任审判,于200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白妹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元,利息2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全林答辩状称,向原告借款4000元属实。现因外债较多,一次性付款有困难,要求约期付款。原告对自已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嘉善县人民法院(1999)善郊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原告以此证明被告黄全林与陈甫珍离婚时该债务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黄全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1999年12月,被告黄全林与陈甫珍由嘉善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财产清单载明,该债务由被告黄全林承担。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应负归还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全林欠原告陈白妹借款4000元及利息(自1999年12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81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 焰二ΟΟ一年四月三曰书记员 史卫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