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善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01-04-0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顺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顺敏,又名陈小明,男,1968年11月19日生,汉族,浙江省嘉善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嘉善县杨庙镇三店村**号。1995年4月因盗窃罪被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0月6日释放。2000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01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顺敏犯盗窃罪,于200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陈顺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顺敏于2000年8月、11月,二次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5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被告人系累犯,提请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第264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顺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6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顺敏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华都歌舞厅”门口,采用钥匙硬开锁的手段,窃得沈利华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重庆雅马哈80型摩托车1辆(号码浙F×××××),价值2400元。2000年11月22日夜,被告人陈顺敏窜至嘉善县魏塘镇“不夜城舞厅”门口,采用钥匙硬开锁的手段,窃得万永海停放在该处的红色五羊本田125摩托车1辆(号码浙F×××××),价值332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还并发还失主。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失主沈利华、万永海关于车辆被窃的时间、地点等情况的陈述;证人顾某的证言及嘉善县公安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被扣押及发还失主的情况;嘉善县价格事务所对被盗车辆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1995)秀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及南湖监狱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系累犯;被告人陈顺敏的当庭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顺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顺敏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顺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0年12月25日起至2002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忠富二〇〇一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陆剑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