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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汉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1-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1)汉民初字第2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女,陕西灼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结婚,纯属父母包办婚姻。虽然婚前我很不愿意,但结了婚,成了一家人,我总想把家里搞好。我一心一意勤恳劳作,而被告却成天喝酒不顾家。我结扎后不能干重活,被告就说我懒,我出外打工,被告就说我与别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我们的夫妻感情,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孩归我抚养,我的陪嫁归我所有,存款个的一半。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们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原告要与我离婚,纯属受了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月29日登记结婚。1991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张某某,1995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张某甲。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二人共同劳动。1998年至2000年原告外出打工。2001年正月初八,原告再次外出打工,2001年4月2日。原告以被告人不顾家、不关心他们母子生活并猜疑他与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夫妻关系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及在卷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生活习性有过小矛盾,但并未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其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对于原告李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200元均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杰人民陪审员  李辉华人民陪审员  黄红卫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