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平执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01-04-2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平执字第144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工人。被执行人禚某,职工,青岛东风汽车改装厂家属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禚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0)平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杰 来源:百度搜索“”